男子去世房产赠给侄孙未给独子 遗嘱引发争议判决南京安神礼仪400025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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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3 15:23

父母生前立下的遗嘱如果未留下必要的份额给未成年孩子,南京安神礼仪4000253450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判决涉案房屋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抚养人受赠取得。

黄大爷与何女士曾有一段短暂婚姻,并育有一子小黄。离婚后,双方约定小黄由何女士独自抚养,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2012年,70多岁的黄大爷行动不便,其侄孙黄先生将独居的黄大爷接回家中照顾。2019年黄大爷去世,黄先生负责料理后事并定期祭拜,打理相关事务。2024年清明节,黄先生在整理黄大爷遗物时发现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感念黄先生的悉心照顾,决定将名下自建房赠与黄先生。

为办理该自建房的所有权变更手续,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自建房归其所有。诉讼期间,小黄的母亲何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表示认可黄大爷所立遗嘱及黄先生一直照顾黄大爷的事实。她还表示自己有能力负担小黄的生活开销,并愿意自担抚养费。此外,小黄还有村内分红等收入来源,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希望黄大爷的遗愿能够得到落实。

经查明,除小黄外,黄大爷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案涉房屋系黄大爷的全部遗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黄大爷名下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由黄先生受赠取得,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黄大爷在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关于是否为小黄预留必要份额的问题,《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小黄有分红等生活来源,且其母亲有负担能力且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因此可以不为其预留必要份额。

黄先生并非黄大爷的法定继承人,但他无私照顾黄大爷七年直至老人去世,弘扬了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何女士在庭审中也表达了对黄大爷遗愿的尊重,体现了互谅互让的精神。法院综合考虑黄先生多年的付出和扶养情况,以及小黄的生活来源及其抚养义务人的能力等因素,在法律框架内判决老人全部遗产归扶养人所有,是对黄先生善举的充分肯定,有助于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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