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安神礼仪4000253450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相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2023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基金会,不包括在省民政厅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团、民非、基金会(慈善组织年报工作另行通知)。
二、受理时间
2023年度的年检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再受理年检。参检对象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如实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实行“双重管理”的,参检对象应于3月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应于4月30日前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地址::18001/borg-online/)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后,参检对象应于5月31日前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中完成年检全部附件材料报送。
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参检对象应于3月31日前填报好《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系统自动推送给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党委、属地党组织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参检对象应于5月31日前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中完成年检全部附件材料报送。
三、填报材料
(一)社团:只需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二)民非:属于教育和卫生类的,需提交审计报告;其余的只需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三)基金会:需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提交《审计报告》(依照《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要求)、《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依照《2023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范本)》要求)。
四、操作流程
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进行,该系统部署在互联网,参检对象自行登录网上办事系统开展年检工作。
“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登录方式:“江苏民政网”(网址:)→“办事服务”→“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入口”→“江苏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法人登录”方式进入网上办事系统,选择“年检年报”模块→“点击开始年检”→选择“2023年度”进行填报。
年检结论公示公告查询地址:
1.手机端
2.电脑端
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一般不再加盖年检印鉴,确需留存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可以自行准备文本前往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五、评定标准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2023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社团(23种情形)。(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4)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5)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6)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7)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11)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3)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14)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15)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6)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18)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19)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2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21)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22)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3)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二)民非(19种情形)。(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3)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5)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等情形);(6)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9)设立分支机构的;(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17)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18)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19)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三)基金会(22种情形)。(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4)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5)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7)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9)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10)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11)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如综合两年或综合三年支出达到规定额度,将不影响年检合格结论);(12)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如综合两年或综合三年支出未超过规定额度,将不影响年检合格结论);(13)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4)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15)基金会净资产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数额的;(1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17)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1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1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20)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22)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主动参检,强化自律规范。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规定,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真实填报组织结构、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财务收支、项目实施、兼职取酬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等情况,结合本次年检主动对相关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立行立改,不断提升内部治理规范化水平。
(二)抓好问题整改,推动健康发展。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须依法依规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对未参加年检的、年检不合格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与等级评估、财税优惠、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
(三)履行审核职能,确保年检质量。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法履行年检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规范填报相关材料、仔细核实重点数据、及时关注年检进度,并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参检社会组织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作出初审结论。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重点关注主管的社会组织是否存在滥设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干预纠正,重大风险问题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迅速处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党委、属地党组织以及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年检系统了解掌握所属社会组织年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反馈。
七、业务咨询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参检社会组织如有任何年检问题,请及时与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人员、系统工程师联系咨询。
社团年检工作电话:025-83590660、025-83590411、025-83590447、025-83590495、025-83590465,省属社团交流群QQ:220943575。民非年检工作电话:025-83590642、025-83590461,省属民非交流群QQ:280809868。基金会年检工作电话:025-83590651、025-83590419,省属基金会交流群QQ:156770091。系统工程师操作咨询电话:025-8359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