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南京丧葬4000253450结合民政部相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15日起开展2021年全省性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年报另行通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通知中所称全省性社会组织是指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社会服务机构(或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基金会,不包括在省民政厅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团、民非、基金会。本次年检对象范围为2021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民非,2021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团、基金会,所有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团、民非、基金会的除外。
二、年检材料
(一)参加年检的社团只需填报《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二)参加年检的民非属于教育事业和卫生事业类的,需提交审计报告;不是教育事业和卫生事业类的,只需填报《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三)参加年检的基金会需填报《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审计,依照《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出具《审计报告》,依照《2021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范本)》出具《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三、参检方式
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依托新版“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网上办事系统部署在互联网,操作系统版本需win7及以上,浏览器推荐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谷歌、火狐,显示器分辨率为1024×768以上(推荐1920×1080)。参检社会组织要认真观看培训视频、仔细查看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步骤自行登录网上办事系统开展年检工作。由于疫情和系统升级等原因,今年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延迟至2022年6月30日。
四、年检结论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2021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社团(20种情形)。(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3)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6)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10)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14)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17)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19)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0)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非(16种情形)。(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9)设立分支机构的;(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5)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16)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三)基金会(19种情形)。(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2)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7)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8)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9)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1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11)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13)基金会净资产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数额的;(14)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15)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1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19)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与等级评估、财税优惠、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经省民政厅指出或作出责令整改的,须依法依规立即整改。对未参加年检的、年检不合格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年检结论以“江苏民政网”公告为准,一般不再加盖年检印鉴,确需留存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可以自行准备文本前往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
五、相关要求
(一)依法主动参检,规范内部治理。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规定,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披露组织结构、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财务收支、项目实施、兼职取酬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结合本次年检主动对相关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立行立改,不断提升内部治理规范化水平。
(二)及时注册登录,规范材料填报。参检社会组织要尽快进入“江苏政务服务网”→“省民政厅旗舰店”(网址:)界面,完成法人注册(具体操作:点击网页右上方“法人注册”,在跳出的页面中点击“综合法人库”右侧的“立即前往”按钮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网上办事系统选择“年检年报”模块,认真阅知“年检网上办理流程指引”,规范填报相关材料,按时完成年检工作。
(三)履行审核职能,确保年检质量。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依法履行年检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严格落实年检规定,按照部署要求及时参检,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参检社会组织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作出初审结论,保质保量如期完成2021年度年检工作任务。
六、年检咨询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参检社会组织如有任何年检问题,请及时与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人员、系统工程师联系咨询。
社团年检工作电话:025-83590660、025-83590411、025-83590447,省属社团交流群QQ:220943575。民非年检工作电话:025-83590642,省属民非交流群QQ:280809868。基金会年检工作电话:025-83590651,省属基金会交流群QQ:156770091。系统工程师操作咨询电话:025-83590439。